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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招投标6项前置审批全部取消
录入时间:18-06-06访问:
导  读
 
  招投标流程,大变化!刚刚,天津市正式通知:今天起,招投标将发生12项重大调整,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取消、增加事中监管事项、事后监管事项等,简化流程,简化审批!是政府、企业做招投标项目的最新调整,关系到企业和天津市各级政府,对此,京津冀投资网将重要内容整理如下:
 
  天津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营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双万双服”有关精神,转变监管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现将简化招标前置要件、优化招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事项
 
  (一)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招标人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并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可进行施工招标。
 
  (二)取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三)取消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行打印,不再加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章。
 
  (四)取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五)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与中标人或者承包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并自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后十五日内,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告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行打印,不再加盖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章。
 
  (六)实行招标投标资料及建设工程合同电子化档案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不再保存纸质档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一)事中监管事项
 
  1.评标专家抽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进行监督,确保抽取活动依法合规。
 
  2.开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依法主持开标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开标活动,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3.评标活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监控设备,对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事后监管事项
 
  4.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备案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6.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对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实招标投标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区(功能区)监管制度,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要主动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功能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督查,发现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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