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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招标代理-“最低价中标”之风当休矣
录入时间:17-07-17访问:
  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引发的有关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引发各方关注。《人民日报》罕见连续发表评论文章,直陈“最低价中标”危害性——打击整个制造业,影响企业创新积极性,助长以次充好,极易引发偷工减料,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埋下安全隐患,导致优汰劣胜,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积极性。真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实际上还不仅于此,“最低价中标”也反映了某些招标、评标机构与个人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懒政渎职思想和行为,有可能造成误导决策、巨额浪费、污染环境、引发灾难等严重后果。
  坚持终点目标导向,革除招投标弊病
  杨涛
  如何改革现有招投标制度,真正体现价值规律和正当市场规则,从而避免恶意低价中标产生不良后果?我们认为,坚持终点目标导向,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新才是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根本。
  现行相关法规过于笼统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现行《招标投标法》颁布于1999年,迄今未修订过。该法尽管规定了招投标的范围、原则、形式、机构、程序、规则、责任与处罚等基本条款,但是,存在着与实际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如,没有明确合理定价和等价交换原则;对于实行招投标的货物与服务定价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招投标过程中难以全面客观反映招投标项目中货物与服务的价值与价格,特别是涉及不同服务不同供应机构和人的劳动价值、创新创造价值的客观反映;对于竞标和评标规则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能适应实际招投标项目的复杂性,尤其是涉及规划、设计、咨询等复杂项目,实际招标、评标过程中,往往偏向于货物与服务的简单价格比选,低价中标。
  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于2011年,滞后 《招标投标法》11年。该条例对于实行招投标的货物与服务定价规则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实施条例》中对邀请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作了细化,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大多采用公开招标,较少采用邀请招标,基本排除不招标。而实际上,在规划设计乃至建造领域往往有一些复杂的、需要创新创意性的或者招标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能够胜任的供应商十分有限,并不适合公开招标。
  由此可见,急需对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后评估,在充分调研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此外,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2015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同样延迟了10多年),2014年又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修订。《政府采购法》强调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提出的综合评分法,实质是对《招投标法》中的单一“最低价中标”的很好补充。但是,二者并未明确何种采购项目情形适用综合评分法。因此,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为了简单省事或避免担责,过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事实上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有一些复杂的、创新创意性的或者招标者有特殊要求的规划设计、咨询研究、特殊设计与工程项目,并没有统一的技术、服务等标准,不适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可见,《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也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另外,《政府采购法》也是以单位或机构的资质、资信为第一要件,即使是咨询服务类的招标采购,也必须以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为前提,不接受个人或团队参与投标、提供服务。这样的规定,往往造成咨询服务采购中确定的服务商单位或机构有资质、有名声、有业绩,而真正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咨询团队或个人,能力差、水平差。还有,我国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勘察设计的计费标准往往是按照工程建设费的一定比例计费,这导致了两大不良后果:其一,勘察设计单位不自觉地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导致工程不适当复杂化,人为加大工程投资;其二,对于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设计严重轻视,这部分最具创意性的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其结果要么是严重挫伤相关人员的积极性,要么导致规划咨询和前期研究敷衍了事,造成工程规划设计不到位、不合理,埋下严重工程隐患或者造成投资浪费。
  坚持终点目标导向,完善招投标制度设计
  招投标活动是商品与服务的市场交易行为。市场交易中应当坚持“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是最核心的原则。“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就是尊重价值规律,尊重商品与服务的有效价值。经济学原理认为,商品与服务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与服务应当实行等价交换。
  衡量商品与服务价值的标准除了基本的资源价值与简单劳动价值之外,更多的是商品与服务生产中的知识、创新、创造和品牌价值,也就是人的复杂劳动价值。商品与服务质量的高低正是体现了其背后的知识、创新、创造和品牌价值的高低。而这背后的价值往往难以简单量化,尤其是智力密集型成果本身的艺术性、原创性特征,很难归入到“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从而实行最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在应用中易产生不合理压低规划勘察设计咨询费、压缩正常设计周期、人员投入不足等问题,造成规划勘察设计咨询成果质量最终无法达到业主要求。实际上这是对知识、创新和人才的不尊重。因此,招投标法修订和招投标制度改革主要方向是尽量减少这种简单粗暴的评标规则,更加精细化地对采购货物和服务合理定价、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以更好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新,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
  招标采购的终点目标是为了获得可靠、优质、满意的货物与服务。因此,绝不能因噎废食,为了“廉价”和“廉政”,将低价中标和程序合法作为终极目标(尽管这也是招投标制度安排中的必要条款)。因此,对招标采购的货物与服务的评价与选择,价格只是考虑因素之一,既不是主要因素,更不是全部因素。俗话说,便宜没好货。实际上,影响货物与服务性能与质量的关键因素是供应商,特别是实际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团队与个人的真实水平、业绩、品牌、信誉以及其与质量和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创新文化与服务理念等软实力。
  招投标的制度设计与改革,应当将上述更为重要、更为关键因素纳入其中,综合考量,主要抓住以下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对招标采购货物与服务性能、质量、创新和保障的先期调研与设定,强化对货物与服务供应商及其团队的资质、水平、品牌和质控创新管理制度等方面要求,而且,应当允许有真才实学、良好资信、口碑与业绩的高水平专家以其个人或领衔团队参与咨询服务竞标。适当时机,应当逐步取消不必要的单位资质。二是应当尽快修订规划设计、决策咨询、工程勘察设计等领域定价标准与规则,更好体现相关科技创新复杂劳动的价值,以此为前提,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合理定价;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标准与规则,增加技术标、资信标的要求和得分权重,限制报价分的权重(一般不超过20%,技术复杂性和创新性要求高的项目,报价分宜限制在10%以内)。四是建立有代表性的分专业、高水平专家库,明确专家遴选与管理制度、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相关法律知识技能与规则、纪律培训,在考核基础上对考核评标专家库进行滚动筛选、更新和增补。五是保证评标专家足够的评标时间,包括实地考察、理解招标文件、审阅资料和投标文件、听取汇报、质询评议、投票表决和形成决议、建议等。尽量避免临时通知评标专家参会。六是对未中标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补偿。投标货物、方案是投标单位及团队、个人理念、思想、技术精华的结晶,该知识产权属于投标单位,必须予以保护。未经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经过投标单位同意使用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并不得擅自用于其他项目。
  (作者系中国城市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设立低价竞标调查机制,保护可持续发展
  官阳
  政府采购政策,直接关系到对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诉求的推动。如果期待一个可持续的、优质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就必须有高质量的、全生命周期的交通控制设施环境,而这时,在招标采购中使用什么样的评价体系,以引领这种需求,就变得非常重要。如果还因循传统做法,片面追求低价,往往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让企业的科研热情和追求高质量产品的热情遭受打击,无法兑现前期的研发投入,进而给道路安全带来威胁。
  哪些评价指标可以起到积极引领的作用呢? 首先是安全至上原则。这应该是交通工程设施选择的第一评价原则。交通工程设施,是改善和约束交通行为、降低驾驶任务难度、传递道路使用规则指导信息、避免和减轻事故伤害的重要工程设施。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该有明确的安全价值差异分值,更安全、更高等级的材料,应该给予更多鼓励。比如,一些标线材料长期使用的是折射率只有1.5的反光玻璃珠,导致夜间视认性较差,特别是雨夜,这种标线看不清。但如果使用折射率1.9的反光玻璃珠(干燥状态下反光)或者2.4微晶陶瓷反光珠(湿状态下反光),标线的成本会上升不少,在低价中标原则下,安全价值指标的作用就应该发挥作用,以引导市场向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树立全生命周期的成本评价概念。交通工程设施需要全天候全生命周期使用,换言之,使用寿命越长,越具有质量和成本优势。强制要求厂家提供明确的生命周期质量证明文件和质保承诺文件,可以更好地比较出哪种产品真正具有成本优势,而不应单纯进行价格比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是,一种产品貌似有30%甚至50%的价格优势,但是放在全生命周期去测算,会发现因为使用寿命短,其价格优势根本就是个伪命题。从长期效果看,远远不如质优价高的产品划算。在交通标志、特别是轮廓标上使用的反光材料领域,产品质量的寿命相差就很大,好的反光膜,不仅性能优越,而且可以使用10年以上,而次的材料,一两年就会严重损坏,无法发挥作用。
  科技创新的真实性和价值激励。马克思说,从产品变为商品,是惊险的一跳。这就是科研创新能力真正的仰仗。科技研发需要大量前期投入,如果企业无法通过市场回收这种投入,就会失去创新能力和愿望,而那种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创新的意愿,会因为不承担市场化的财务风险而失去精进的动力。在招标采购评价体系里,对产品的科技含量,应该有特定的评价指标,比如技术的先进性、甚至唯一性评价体系,包括在国际上的领先程度,专利技术含量等。在以往的招标采购中,甚至见过禁止专利产品参与投标的案例。如果是禁止专利,又怎么去鼓励企业搞创新呢?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很难评价专利的价值,但技术的先进性与否,有很多科技资料可以参考,比如涉及到材料,不仅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分类和测试检验规则,也有国际上流行的材料检测检验标准可用。
  设立低价竞标调查机制,保护可持续发展。企业生存依靠的是持续不断的利润和再投入。如果采购机制是鼓励竞相降价,以赔本的方式搞经营,能可持续吗?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大致的成本和经营利润概念,如果考虑未来的科研创新投入,经营利润就必须达到一定幅度,作为专业的采购机构,收集和掌握这些数据是本职工作。为保障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及早在采购环节建立低价原因说明和垂询机制,要求企业说明“自杀性报价”的原因和理由。政府的作用是鼓励和帮助企业赚钱和发展,而不是鼓励企业自相残杀、恶意竞争,这样于国于民都更有利。在很多发达国家,如果企业经营不赚钱,就会被重点监控,恶意降价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这种做法会导致企业弄虚作假,伤害经济社会正常的运转秩序。(本文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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