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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澄清禁区 谨防蒙混过关
录入时间:14-07-28访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有关投标人的澄清作出了规定,执行者如何细化落实这些规定,显得至关重要。

  明确澄清范围

  作为项目组织者在项目组织时,应该明确地告诉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关投标文件的缺失或未缺失不属于澄清范围,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缺失的投标人应该先询问再签字确认的方法处理,然后指出其投标文件存在继续评下去的法律障碍,没有澄清的可能性。比如,在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具有独立法律效率的形式要件,不允许作任何澄清或被替换。

  澄清必须按步骤进行

  澄清就是弄清楚问题,在评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文件对某一技术问题前后描述不一致,如某号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标的物一览表中是≧10㎎,而在其提供的技术文件彩页中该参数表述为≧8㎎,孰真孰假,项目组织者应该建议评标委员会请投标人进场澄清。其澄清的步骤是:邀请投标人进场→评标专家询问投标人两个参数是否存在的客观事实→请投标人现场指证后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对照1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审查是否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澄清内容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是18号令不允许的;如属两个不同的投标方案,而招标文件又不允许有两个投标方案同时存在,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互不关联产品的技术参数,可以视为投两套方案。由于法律法规对实质性内容不允许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招标要约,并可以据此以无法判定其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响应,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如果该技术参数属于非号条款,即属于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条款,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不依靠外部证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书面澄清孰是孰非,从而保证该产品的可靠性。此外,评标委员会可以从投标文件中的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中寻找可靠证据,以此证明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的存在,提升对产品可靠性的认知度。

  及时剔除不合格产品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要买到物有所值、能够使用、非过时的产品。从上述案例延伸说下去,投标人对同类型的产品可能存在升级换代的情况,事实上升级换代后的产品为≧10㎎,而≧8㎎则是未升级产品的参数。很多“心善”的评标专家认为,只要投标人澄清技术参数就可以视为其响应招标要求,这是一种包庇纵容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实,有时一些小的代理商在同等条件下,不可能与大公司竞争,只好用一些过时的产品顶替招标要求的产品试图蒙混过关,不仅涉及虚假应标的违法问题,还满足不了采购人的使用要求,给采购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类情况,一方面,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产品的质量要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评审专家对一些标配产品的型号、参数和价格要心中有数,发现漏洞及时处理,使采购人买的设备物有所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出现类似违法行为的供应商,要加大打击力度,决不姑息迁就。

  (作者单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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