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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87号令的24个亮点
录入时间:17-08-29访问:
  ■罗道胜近日,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笔者经过认真学习,发现其有以下亮点。
  1.禁止代理机构“自我投标”。
  第八条规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第九条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但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3.要求采购人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第十条明确,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4.六种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第十七条列明了这六种条件。
  5.对样品评审及样品的保管、退还等提出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样品相关信息。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6.明确终止招标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明确,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发布公告,书面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7.明确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8.规定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十项职责。
  第四十五条详细列明了这十项职责。
  9.强化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
  第四十六条详细列明了这五项职责。
  10.重大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第四十七条细化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数,提出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
  11.重申专家管理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
  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2.新增评标委员会对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明确,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停止评标,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3.删除了性价比法。
  第五十三条删除了性价比法,明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4.禁止对最低评标价法进行价格调整。
  第五十四条明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得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15.要求细化量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
  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且应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16.明确投标文件报价前后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根据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7.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应证明其合理性。
  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七种行为认定为违规,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
  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9.明确六种情形投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等六种情形的,投标无效。
  20.规定四种情形外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以及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21.四种情形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明确,因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存在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等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经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同时强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或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3.要求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4.采购人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作者单位:江西省宁都县财政局)(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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